保洁员坠亡,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2-03-14

保洁行业向来是一种又苦又累的职业,尤其是高空保洁,还要承担着一定危险。近日,至诚信达保洁公司在网络上就看到一则保洁工擦窗时从高空掉落的事情。

  青岛你保洁工刘女士在雇主王先生家提供保洁服务,因擦窗不慎从阳台跌落导致身亡。家政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雇主又该如何赔偿?日前,闵行区法院认定保洁工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一审判决雇主王先生承担25%赔偿责任,合计赔偿22万余元。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10日,刘女士来到王先生家提供保洁服务,家政公司收取了10元介绍费。当天保洁工作结束后,王先生以每小时15元的价格支付刘女士75元。第二天,刘女士自10时起继续在王先生家中从事保洁工作,一直工作到15时30分,在擦南阳台玻璃窗时不慎连人带窗从五楼摔落,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9时死亡。期间,王先生垫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

  事后,刘女士丈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雇主王先生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共计88万余元,家政公司及公司负责人李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王先生辩称,事发时,刘女士确实在他家中从事家政服务,但该案系一起工伤事故,刘女士是受家政公司指派去他家服务的,因为家政公司没有对保洁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导致事故发生,家政公司应担责;刘女士当时骑在窗框上进行擦拭,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致摔落死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家政公司辩称,刘女士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起中介作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则称,她是家政公司负责人,事故前一天是她用公司名义介绍刘女士去王先生家进行服务的,故不应由她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一名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基本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时,刘女士在无人协助,亦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从事擦拭五楼阳台窗户较为危险的高空作业,忽视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也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刘女士本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家政公司仅起中介作用,李女士是职务行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王先生承担25%赔偿责任。

  【法辞典】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文摘自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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