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装修送保洁有隐患

发布时间:2012-04-04

  “买开关送保洁”、“买地板送保洁”、“装修后送保洁”……赠送保洁服务成了建材商和装修公司揽客的一大营销方式。这一方面的确给客户提供了方便,解除了装修后还要面临大扫除的困扰,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隐患。

  客户对于保洁公司是否负有付款义务

  一些保洁公司在依照卖方公司的指示为客户提供了保洁服务后,却无法从装修公司拿回应得的保洁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保洁公司无权要求接受其保洁服务的客户直接付款。
  一方面从合同关系上看。客户与保洁公司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在“装修后送保洁”的框架中,实际包含了两个合同关系:装修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装修合同关系及装修公司与保洁公司之间的保洁合同关系。这种特殊的三方关系在法律上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即两方当事人(装修公司与保洁公司)为非当事人的一方(客户)创设合同权利。我国法律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该违约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非当事人的受益人(客户)主张权利。

  另一方面,客户取得保洁公司的服务是合法有偿的。因为相应的服务费用已经包含在装修费用当中,客户并未获得“免费的午餐”。依据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并在已支付装修款的前提下,客户“有偿”取得保洁服务。保洁公司如果因为装修公司拒绝支付款项而蒙受损失,属于正常的缔约风险,其无权将上述风险转嫁到客户身上。

  客户是否应当对保洁人员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保洁工作具有一定风险,在“装修后送保洁”的安排下,客户原则上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保洁公司是接受了装修公司的委托,客户与保洁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客户也就不必承担法律所规定的雇主责任。因此客户对于保洁人员只有配合义务,而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在两种特殊的情形下,客户对保洁人员的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客户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安装灯具时,客户因疏忽,为保洁人员提供了具有瑕疵的梯子,致使保洁人员摔伤;客户强迫保洁人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作业等。在侵权责任中,客户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其过错的大小。第二,客户虽然没有过错,但应承担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属于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其是否适用主要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在这种情形中,客户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再取决于其过错的大小,而是取决于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利益得失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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