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砸伤行人 物业公司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6-25

  我所住小区物业青岛保洁员在清扫楼内时,将装修垃圾随手扔出窗外,恰好将我砸伤。为此,我向物业公司索要医药费等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多次要求员工工作时遵守操作规程,严禁高空抛物,且事发后公司已辞退该保洁员,我的损失应向保洁员索赔,与公司无关。请问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物业公司声称其保洁员的过错责任由保洁员自己承担的做法是错误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明确指出,法人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所谓法人行为是指法人的工作人员为履行其工作职责而实施的行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内,从事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一切活动,无论该活动是否已经超出了法人规定的行为规范之外,都是法人行为。该物业公司保洁员所实施的楼内清扫行为,符合法人行为的特征,所以向该物业公司提出索赔的要求是完全合法的。当然,该公司赔偿损失之后,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就该项赔偿向保洁员追偿。

  青岛保洁提示:如果单位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考虑到个人与单位赔偿能力的不同,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避免索赔困难,受害人可以依法选择要求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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